四部门修订印发《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》
记者7日从教育部获悉,部门办法教育部等四部门近日修订印发了《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》,修订学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职业管理办法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互聘兼职,兼职教师推动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、管理带徒传技、部门办法技术创新、修订学校科研攻关、职业课题研究、兼职教师项目推进、管理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强合作。部门办法
管理办法是修订学校对2012年印发的《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》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,在原文件6章23条的职业基础上扩展为9章34条,充分体现职业教育发展的兼职教师新形势新要求。
管理办法明确了兼职教师的管理选聘方式。提出职业学校可通过特聘教授、客座教授、产业导师等多种方式聘请兼职教师,可以采取个体聘请、团体聘请或个体与团体相结合的方式。
管理办法要求兼职教师将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规范、典型生产案例等纳入教学内容,协助加强职业学校专任教师“双师”素质培养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,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、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的重要指标依据。
管理办法还提出,职业学校要建立兼职教师个人业绩档案,将师德师风、培训、考核评价等兼职任教情况记录在档,并及时反馈给其原所在单位。企事业单位应将在职业学校兼职人员的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、评优评先、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。(记者 徐壮)